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
1 范围
DB31/T 1110的本部分规定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码的编码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的编制。该追溯代码是计算机信息交互平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处理和交换的依据,可供消费者作溯源查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JR/T 0008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2904,GB/T 1290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 food
经过工业化的生产加工过的,批量生产和规模化经营的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产品,包含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产品,但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产品。
3.2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种植、养殖(屠宰)、采收、捕捞等产生,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加工,供人食用的农产品。包括果蔬、肉类、水产品等。
3.3
追溯码 traceability code
用于查询和定位食品追溯信息、合成追溯信息链条的标识代码。
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3.5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
3.6
零售商品代码 identification code for retail commodity
零售业中,标识商品身份的唯一代码,具有全球唯一性。
注:商品条码符号中供人识别的数字代码。
3.7
商品条码 bar code of commodity
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3.8
生产经营者 business enterprises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4 编码规则
4.1 通用追溯码
4.1.1 概述
以生产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为本体编码的,适合于各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追溯码。
4.1.2 代码结构
由组织机构代码的9位字符代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环节中自定义的,最大长度不超过14位的数字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
a)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至17位的字符代码,其编码规则应符合GB 32100规定;
b)自定义码:最大长度不超过14位的不可重复的数字代码;
c)校验码:采用符合JR/T 0008规定的,Luhn计算模10“隔位2倍加”校验数公式计算得出的数字代码。其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