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7-2018 白砂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直接或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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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496 糖 料 甜 菜
GB/T10498 糖料甘蔗
GB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食糖
GB/T15108 原糖
GB/ T35887 白砂糖试验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 净合 量计量检验规 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 法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76 号 令
3 技术要求
3.1 级别
白砂糖分为精制 优级、一级和二级共四个级别。
3.2 感官
3.2.1 晶粒应均匀,粒度在下列某一施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0.80 mm~2.50 mm;
——大粒:0.63 mm~1.60 mm;
——中粒:0.45 mm~1.25 mm;
——小粒:0.28 mm~0.80 mm;
——细粒:0.14 mm~0.45 mm。
3.2.2 晶粒或其水溶液应味甜、无异味。
3.2.3 糖品外观应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每平方米表面积内长度大于0.2 mm 的黑点数量不多于 15个。
3.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要求
项 目 | 指标 | |||
精制 | 优级 | 一级 | 二级 | |
蔗糖分/(g/100 g) ≥ | 99.8 | 99.7 | 99.6 | 99.5 |
还原糖分/(g/100 g) ≤ | 0.03 | 0.04 | 0.10 | 0.15 |
电导灰分/(g/100 g) ≤ | 0.02 | 0.04 | 0.10 | 0.13 |
干燥失重/(g/100 g) ≤ | 0.05 | 0.06 | 0.07 | 0.10 |
色值/IU ≤ | 25 | 60 | 150 | 240 |
混浊度/MAU ≤ | 30 | 80 | 160 | 220 |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 10 | 20 | 40 | 60 |
3.4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13104 的规定。
3.5 原料要求
3.5.1 以甘蔗为原料
应符合GB/T10498
3.5.2 以甜菜为原料
应符合GB/T10496
3.5.3 以原糖为原料
应符合 GB/T15108
3.6 定量包装要求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项目
色泽、滋味、气味、状态按GB13104 规定的方法测定;粒度、黑点按GB/T3588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 理化项目
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浊度、不溶于水杂质按GB/T3588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 食品安全要求
按GB1310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GB/T 317—2018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型式检验
5.1.1 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集样品约3 kg, 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 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 kg 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24 h 后为日集合样品。
取1.5 kg 日集合样品,用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级别、生产 日期、样品基数、检验结果及检验员,于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留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 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检验留样, 一次抽检或仲裁检验结果,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
5.1.2 生产厂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前提下,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抽检,检验 项目包括: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浊度、不溶于水杂质,日集合样品检验理化要 求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该级别要求的,则按实达级别处理,达不到二级白 砂糖指标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5.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技术要求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的前期、中期、后期;
d) 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时;
e) 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检验时。
5.2 交收检验
5.2.1 每一次交货的白砂糖为一个交收批,每批白砂糖应附有生产厂的检验合格报告,收货方凭检验 合格报告收货,交收双方均有权提出在现场抽检或抽样封存。日后若有质量争议,符合贮存条件保管的封存样品作为仲裁检验样品,由法定质量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该批白砂糖仲裁检验结果。
5.2.2 每个交收批为一个检验批。
5.2.3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抽取小于1 kg 包装单 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包装,抽样量不少于2 kg; 大 于 1 kg 的包装单位产品,抽样量不少于2 kg。
5.2.4 交收检验项目至少为理化要求的全部项目,需增加项目时,在供、收双方的书面合同中明确。
5.2.5 抽样器、盛装容器应洁净。
5.3 判定规则
5.3.1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凡某指标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 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食品安全要求中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
5.3.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机构复检及判定。
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识
6.1.1 预包装白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
6.1.2 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6.1.3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6.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6.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6.2.4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检验报告,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6.3 运输、贮存
6.3.1 运糖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用船运 载和仓贮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6.3.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