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的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5009.3-200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6-2003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6-2003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JJF1027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
3检验方法的一般要求
3.1称取: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准确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如“称取20.0g……”指称量准确至士0.Ig:“称取20,00g……”指称量准确至士0.01g。
3.2准确称取: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准确度为士0.0001g。
3.3恒量: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称定的质量差异不超过规定的范围。
3.4量取:用量简或量杯取液体物质的操作。
3.5吸取:用移液管、刻度吸量管取液体物质的操作。
3.6试验中所用的玻璃量器如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刻度吸管、比色管等所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该体积玻璃量器的准确度要求。
3.7空白试验:除不加试样外,采用完全相同的分析步骤、试剂和用量(滴定法中标准滴定液的用量除外),进行平行操作所得的结果。用于扣除试样中试剂本底和计算检验方法的检出限。
4检验方法的选择
4.1标准方法如有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选择使用,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4.2标准方法中根据适用范围设几个并列方法时,要依据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在GB/T5009.3、GB/T 5009.6、GB/T 5009.20、GB/T 5009.26、GB/T5009.34中由于方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第一法与其他方法属并列关系(不是仲裁方法)。此外,未指明第一法的标准方法,与其他方法也属并列关系。
5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
5.1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未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指明溶液用何种溶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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