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461-2016 食用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地下卤水、盐湖卤水、海盐、岩盐或湖盐为原料制成的食用盐。本标准不适用 于低钠盐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原料生产的盐产品,特别是化工、轻工等副产品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2—2003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2001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白度的测定
GB/T 13025.3—20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6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钙和镁的测定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T 13025.8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根的测定
GB/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的测定
GB/T 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亚铁氰根的测定
GB/T13025.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钡的测定
GB/T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的测定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T 5461—2016
3.1
精制盐 refined salt
以卤水或盐为原料,用真空蒸发制盐工艺、机械热压缩蒸发制盐工艺或粉碎、洗涤、干燥工艺制得的 食用盐。
3.2
粉碎洗涤盐 crushed and washed salt
以海盐、湖盐或岩盐为原料,用粉碎、洗涤工艺制得的食用盐。
3.3
日晒盐 solar salt
以日晒卤水浓缩结晶工艺制得的食用盐。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色白,味同,无异蝶,无明显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
食用盐 理化指 标见表1。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精制盐 | 粉碎 | 洗涤盐 | 日晒盐 | ||||
优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一结 | 二级 | |
粒度 | 在下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75g/100g。 ——大粒:2 mm~4 mm -中粒:0.3 mm~2.8 mm —小粒:0.15 mm~0.85 mm | ||||||
白度/度 | 80° | 75 | 67 | 55 | 55 | 55 | 45 |
氯化钠(以湿基计)/(g/100 g) ≥ | 99.1 | 98.5 | 97.2 | 97.2 | 96.0 | 93.5 | 91.2 |
硫酸根/(g/100 g) ≤ | 0.40 | 0.60 | 1.00 | 0.60 | 1.00 | 0.80 | 1.10 |
水分/(g/100 g) ≤ | 0.30 | 0.50 | 0.80 | 2.00 | 3.20 | 4.80 | 6.40 |
水不溶物/(g/100 g) ≤ | 0.03 | 0.07 | 0.10 | 0.10 | 0.20 | 0.10 | 0.20 |
4.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
项 目 | 指 标 |
碘强化剂(以I计)/(mg/kg) | 按GB 26878规定执行 |
亚铁氰化钾(以[Fe(CN)s]1-计)/(mg/kg) | 按GB 2760规定执行 |
*未加碘食用盐碘含量应小于5mg/kg,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4.4 污染物限量
食用盐污染物限量应按GB2762和GB-2721 的规定拥有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试律于白色洁净浅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并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
口,品尝滋味
5.2 理化指栋
5.2.1 粒度
按GB/T13025 .1 的规定执 行
5.2.2 白度
按GB/T18025.2 的规定执行。
5.2.3 氯离子
按GB/T13025. 5的 规定执行。
5.2.4 钙、镁离子
按 GB/T 13025.6的规定执行。
5.2.5 硫酸根
按GB/T13025.8 的规定执行。
5.2.6 氯化钠
按5.2.3、5.2.4、5.2.5给出的各离子的含量,依据表3中给出的离子结合顺序,依次计算硫酸钙、硫 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和氯化钠含量。若以顺序号计算时,某种化合物因阴离子或阳离子不存在 而不能形成,即依次以下一顺序号递补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取至第一位。
表 3 离子结合顺序
阴离子 | 阳离子 | ||
钙离子 | 镁离子 | 钠离子 | |
硫酸根 | (1)硫酸钙 | (2)硫酸镁 | (3)硫酸钠 |
氯离子 | (4)氯化钙 | (5)氯化镁 | (6)氯化钠 |
5.2.7 水分
5.2.7.1 干燥失重法
按 GB/T13025.3—2012 第2章的规定于140 ℃干燥恒重后,试样的水分含量(质量分数)为干燥
失重和残留结晶水之和,按式(1)计算:
w=w₁+w₂×0.0662+w₃×0.1497+w₄×0.3246+ws×0.3784
式中:
w ——试样中水分的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w₁—— 试样经140 ℃的干燥失重,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w₂—— 试样中硫酸钙的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w₃—— 试样中硫酸镁的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w₄—— 试样中氯化钙的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ws—— 试样中氯化镁的质量分数,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5.2.7.2 灼烧法
按 GB/T13025.3—2012 第3章规定用灼烧法直接测定水分含量。当水分含量大于4.0 g/100g 时,应用灼烧法进行测定。
5.2.8 水不溶物
按 GB/T 13025.4 的规定执行。
5.2.9 数据检验
氯化钠、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水分、水不溶物之和在99.5 g/100 g~100.4 g/100 g 之间时检验数据成立。
5.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5.3.1 碘强化剂
按 GB/T 13025.7规定执行。
5.3.2 亚铁氰化钾
按 GB/T 13025.10 规定执行。
5.4 污染物限量
5.4.1 铅
按 GB5009.12 或 GB/T13025.9 规定执行,以GB5009.1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
5.4.2 总砷
按 GB/T5009.11 或 GB/T13025.13 规定执行,以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
5.4.3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执行。
5.4.4 总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
5.4.5 钡
按 GB/T13025.12 规定执行或按GB/T5009.42—2003 中4.6规定并将4.6.3中称样量由50.00 g改为66.67 g后执行。
6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检验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 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
6.2 抽样
对于构不成批量(<100 kg) 的食用盐产品,随机抽取800 g 以上样品,混匀后平均分为两份, 一份 用于检测, 一份作为备用样。
对于批量(≥100 kg) 食用盐产品,碘强化剂项目的抽样按均匀分布,随机抽取9个份样,每个份样 应不少于50 g。其他项目按 GB/T 8618—2001 第一篇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 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 判定规则
碘强化剂项目对于批量食用盐产品,当9个份样的平均值(z) 符合 GB 26878 的要求,且其相对标 准偏差(RSD) 不大于20%时,判定为合格。平均值(z) 的计算见式(2),相对标准偏差(RSD) 的计算见
式中:
n 份样数;
x;—— 第 i 个份样碘含量值,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元 碘含量的平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RSD—— 均匀度,相对标准偏差。
对于构不成批量的食用盐产品,碘强化剂项目符合GB26878 要求时,则判该项目合格。否则应使 用备用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其他项目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使用备用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以复 检结果为准。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8.2.2 包装计量
包装计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8.4 贮 存
存放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可能对产品造成污染的物品混存。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隔墙离地。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GB 2762—2012 和 GB 2721—2003 对食用盐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GB 2762—2012和 GB 2721—2003对食用盐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见表 A.1 和表 A.2。
表 A.1 GB2762—2012 对食用盐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项 | 目 | 指 标 | |
铅(以Pb计)/(mg/kg) | ≤ | 2.0 | |
总砷(以As计)/(mg/kg) | ≤ | 0.5 | |
镉(以Cd计)/(mg/kg) | ≤ | 0.5 | |
总汞(以Hg计)/(mg/kg) | ≤ | 0.1 |
表 A.2 GB2721—2003 对食用盐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项 | 目 | 指 标 | ||
钡(Ba)/(mg/kg) | ≤ | 15 |